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赶南佐大集,年前不忘安全——元氏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活动
时间:2024-02-0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,为有效杜绝社区矫正安全隐患,大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。近日,恰逢南佐镇大集,元氏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借这个人员密集的契机,与元氏县司法局协作配合,开展“依法推动社区矫正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”的普法宣传活动。

在活动现场,我院干警以及司法局的各位同志通过悬挂宣传标语,发放宣传书籍和购物袋以及解答群众法律相关疑问等方式,向前来赶集的村民以及路边的小商小贩耐心讲解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》的立法目的、重要意义、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以及相关重点法律条文,参加宣传活动的所有同志用灿烂的笑容,饱满的热情、积极的态度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。此次宣传活动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,鼓励群众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,检民联动形成监督合力,确保春节期间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
下一步,元氏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将继续开展形式多样、法律种类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,通过日积月累的行动使法律深入人心,形成学法、守法、敬法的社会氛围。同时我院也将持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,护航春节期间元氏平安建设。

检察官提醒:

《社区矫正法》第二条规定:对被判处管制、宣告缓刑、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,依法实行社区矫正。

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、县。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,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。

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、就学、参与诉讼、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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